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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則,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征集新兵,是加大力度軍隊扶植、捍衛社會主義內陸的一項主要任務,各級國民當局和各級軍事機關應該當真做好。
第三條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國民,應該被征集服現役。昔時未被征集的,在22歲以包養情婦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依據部隊需求,可以按前款規則征集女性國民服現役。
依據部隊需求包養條件和自己自愿的準繩,可以征集昔時12月31日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女國民服現役。
有嚴更生理缺點或許嚴重殘疾不合適服兵役的國民,免征。應征國民是保持家庭生涯的獨一休息力或許是正在全日制黌舍就學的先生,可以緩征。
按照法令被褫奪政治權力的人,不征集。被羈押正在受偵察、告狀、審訊的或許被判處徒刑、拘役、管束正在服刑的國民,不征集。
第四條 全國每年的征兵人數、請求和時光,由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的征兵號令規則。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的征兵號令,安排本區域的征兵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派征兵義務時,應該依據各地應征國民的多少數字、本質和群眾的生孩子、生涯情形,兼顧統籌,公道分派,優先包管特種前提兵的征集。可以履行按地域或許縣輪番包養網車馬費征集;對災情比擬嚴重的地域或許縣,可以酌情削減或許免去征兵義務。
第六條 國度依據發動需求,在全國有打算地劃分技巧兵征集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包養妹隊,應該依照規定的區域停止技巧兵的征集和彌補。
第七條 全國的征兵任務,在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引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行,詳細任務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辦。
各軍區擔任本區域的征兵包養任務,詳細任務由軍區征兵辦公室承辦。
省軍區(衛戍區、戒備區)、軍包養價格分區(戒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包養合約、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國民武裝部兼各該級國民當局的兵役機關。縣以上處所各級國民當局應該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及其他有關部分構成征兵辦公室,擔任打點本區域的征兵任務。
機關、集團、企業工作單元和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當局以及街道處事處,應該依據縣、市的設定和請求,打點本單元和當地區的征兵任務。
第八條 從非軍事部分直接招收志愿兵的任務,由各級征包養網兵辦公室擔任打點。
第九條 各單元應該向寬大青年深刻地停止愛國主義、反動好漢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導,當真做好應征國民的思惟政治任務,激勵他們為捍衛社會主義內陸積極應征。
第十條 在征兵任務中作出明顯成就的,賜與表揚和嘉獎。
第二章 兵役掛號
第十一條 縣、市兵役機關,在每年9月30日以前,應該組織下層單元對昔時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國民停止兵役掛號。
到達服兵役年紀的男性國民,應該依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告訴停止兵役掛號。接到告訴后,自己因特別緣由不克不及親身前去掛號的,可以書面委托其支屬或許地點單元代為掛號。
第十二條 機關、集團、企業工作單元和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當局以及街道處事處,應該依據縣、市兵役機關的設定,擔任組織本單元和當地區的適齡男性國民停止兵役掛號,填寫《兵役掛號表》,依法斷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職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掛號和初步審查及格的,稱應征國民。
第十三條 機關、集團、企業工作單元和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當局以及街道處事處,依照縣、市兵役機關的設定和請求,對本單元和當地區的應征國民,停止體魄包養網目測、病史查詢包養網單次拜訪和政治、文明初步包養網審查,選定政治思惟好、身材好、文明水平高的應征國民為昔時預約下訂征集的對象,并告訴自己。
第十四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和下層單元應該加大力度對預約下訂征集的應征國民的治理、教導和考核,清楚把握基礎情形。
預約下訂征集的應征國民分開常住戶口地點縣、市1個月以上的,應該向地點下層國民武裝部陳述往向和聯絡接包養網VIP觸措施,并依照兵役機關的告訴實時前往應征。
預約下訂征集的應征國民地點的機關、集團、企業工作單元應該催促其按時應征,并供給便利。
第三章 體魄檢討
第十五條 征兵開端時,縣、市征兵辦公室應該依據征兵義務,有打算地設定應征國民的體魄檢討任務。
第十六條 應征國民的體魄檢討,由縣、市征兵辦公室同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分詳細擔任,可以指定體檢病院,也可以同一抽調醫務職員構成體檢組,建立體檢站。
第十七條 機關、集團、企業工作單元和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當局以及街道處事處,應該組織應征國民按時到指定病院或許體檢站停止體魄檢討。送檢人數,由縣、市征兵辦公室依據下級付與的征兵義務和本地應征國民的體質情形斷定。
第十八條 擔任體魄檢討任務的醫務職員,應該嚴厲履行國防部頒布的應征國民體魄檢討尺度和有關規則,實在包管新兵的身材東西的品質。
第十九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應該組織瞄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國民停止體魄抽查,抽查人數普通不少于征兵人包養女人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查,發明分歧格人數比擬多的,應該所有的停止復查。潛艇職員、水面艦艇職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材前提有特別請求的,由縣、市征兵辦公室同一組織,對所有的職員停止體魄復查。
第四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條 應征國民的政包養網車馬費治審查包養妹任務,由縣、市征兵辦公室同一組織,公安機關詳細擔任,有關單元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機關、集團、企業工作單元、村平易近(居平易包養網站近)委員會和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當局以及街道處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該依照征兵政治審查任務的有關規則,依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設定和請求,對體魄檢討及格的應征國民當真停止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實際表示。
第二十二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瞄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國民,應該逐一停止政治復審,嚴厲把關,實在包管新兵政治靠得住,避免把不合適政治前提的人征進軍隊。
第五章 核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在核定新兵時,應該對體魄檢討、政治審查及格的應征國民停止周全權衡,擇優批準政治思惟好、身材好、文明水平高的服現役。
第二十四條 反動義士和反動傷殘甲士女大生包養俱樂部的後代、兄弟姐妹,自己自長期包養愿應征并且合適前提的,應該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級黌舍就學的先生,自己自愿應征并且合適前提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黌舍應該依照有關規則保存其學籍,入伍后準其休學。
第二十六條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國民,由縣、市征兵辦公室打點進伍手續,發給《應征國民進伍告訴書》,并告訴其常住戶口地點地的戶口掛號機關。其家眷憑進伍告訴書到常住戶口地點地的戶口掛號機追蹤關心銷應征國民的戶口,并享用軍屬待遇。
第二十七條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國民,是機關、集團、企業工作單元(含所有人全體一切制單元)職工的,由原單元發給去職當月的所有的薪水、獎金及各類補助。
第六章 交代新兵
第二十八條 交代新兵任務,可以采取由縣、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軍隊報到或許軍隊派人接兵的措施停止。
第二十九條 由縣、市派人送兵的,應該做好下列任務:
(一)征兵開端時,軍隊以軍(武警軍隊以總隊,下同)為單元派出聯絡組,擔任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絡接觸,約定縣、市送兵達到地址、途直達運和交代等有關事在叫。宜;
(二)新兵分撥應該絕對集中,包養網VIP1個縣、市征集的新兵彌補到軍隊的單元,普通不跨越3個師或許旅;
(三)縣、市征兵辦公室應該依據下級征兵辦公室的設定,遴派得力職員,擔任將新兵送到軍隊的師或許旅;送兵職員與新兵的比例為一比三十擺佈;
(四)縣、市征兵辦公室在新兵集中后,應該依照新兵的往向、人數停止編組,并對新兵停止需要的軍事知識、平安常識和思惟教導;
包養 (五)送兵職員將新兵送到軍隊后,應該向軍隊先容新兵的政治、身材、文明、專長等情形,辦好交代手續后實時前往;
(六)軍隊在新兵達到時,應該熱忱接待,包養留言板并妥當設定新兵和送兵職員的食宿。
第三十條 由縣、市組織新兵自行到軍隊報到的,應該做好下列任務:
(一)征兵開端時,軍隊以軍為單元派出聯絡組,擔任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絡接觸,約定新兵自行報到的有關事宜;
(二)縣、市征兵辦公室應該依據下級征兵辦公室的設定,與軍隊派出的聯絡組詳細約定新兵報到地址、聯絡接觸措施和接受等有關事宜;依據新兵的往向、人數停止編組,并指定有必定組織才能的新兵擔負班、排、連長,擔任新兵途中的治理任務;
(三)軍隊應該在新兵報到地址的車站、船埠和機場建立招待組,擔任新兵接受任務。
第三十一條 由軍隊派人接兵的,應短期包養該做好下列任務:
(一)軍隊應該遴派思惟好、政策不雅念強并有必定組織才能的干部和醫務職員,構成精干的姑且接兵機構,做好接兵任務;
(二)接兵職員達到接兵地女大生包養俱樂部域后,應該在本地國民當局和軍事機關的引導下,積極協助征兵辦公室做好周圍一片嘈雜和議論聲。征兵包養妹任務;
(三)各級兵役機關應該自動設定好接兵職員的食宿,并向他們先容征兵任務情形,聽取他們的看法,約定交代新兵等有關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與交代,可以在縣、市國民當局地點地或許其他路況便利的地址停止。交代手續,應該在新兵起運前1天打點終了。
第三十二條 打點新兵交代手續時,應該做好下列任務:
(一)由縣、市征兵辦公室同一假造《新兵混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軍隊,一份由縣、市征兵辦公室保留;
(二)縣、市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或許軍隊派人接兵的,交代兩邊應該依照《新兵混名冊》當面點交明白,并在《新兵混名冊》上簽名蓋印,新兵的檔案資料和組織先容信一并交給軍隊;
(三)組織新兵自行前去軍隊報到的,《新兵混名冊》、新兵的檔案資料和組織先容信應該密封,由指定的連、排長攜帶,達到報到地址后,交給軍隊;軍隊應該依照《新兵混名冊》盤點人數,并將新兵達到時光、人數實時函告征集地的縣、市征兵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對集中的新兵,在起運前應該停止周全察看,發明因政治、身材情形變更不合適新兵前提的,應該實時更換,避免把分歧格的新兵送到軍隊。
第三十四條 新兵的被服,由軍區、省軍區(衛戍區、戒備區)、軍分區(戒備區)聯勤(后勤)部擔任制訂打算并挑唆到縣、市。武警軍隊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后勤部擔任制訂打算并挑唆到縣、市。縣、市擔任在新兵起運前將被服發給新兵。
第七章 運輸新兵
第三十五條 作者是不是邏輯繞過了?在征兵開端日的15天前,軍隊應該以軍為單元,派出聯絡組達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規則提出本單元新兵運輸打算。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應該依據新兵的人數和搭車、船、飛機起止地址,依照運輸的有關規則,向軍區聯勤部分提出當地區新兵運輸打算。
第三十七條 鐵道、路況、平易近航部分應該依據新兵運輸打算,實時分配車輛、船只、飛機,包管新兵平安達到軍隊。
第三十八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和接兵軍隊,應該依照運輸打算按時組織起運。在起運前,應該對新兵停止路況平安教導,避免途中產生變亂。
第三十九條 駐路況沿線的軍事代表處事處及沿途軍用飲食供給站應該自動處理新兵運輸中的有關題目。軍用飲食供給站、送兵接兵職員和新兵應該接收軍代表的領導。
第八章 檢疫、復查和退軍
第四十條 新兵達到軍隊后,應該依照規則停止檢疫和復查。經檢疫發明患沾染病的,應該實時隔離醫治,并采取需要的防疫辦法;經復查發明進伍前有犯法嫌疑的,應該采取需要的把持辦法。
第四十一條 新兵在檢疫、復查時代,發明因身材、政治情形不合適前提,不宜在軍隊服現役的,作退軍處置。退軍的刻日,改過兵達到軍隊之日起至軍隊批準之日止,屬于政治前提分歧格的,不跨越90天;屬于身材前提分歧格的,不包養留言板跨越45天。此中患有沾染病或許危沉痾的新兵,軍隊應該實時賜與醫治,同時告訴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固后作退軍處置,退回時光不受當然,真正的老闆不會讓這種事發生。反擊的同時,她限制。退軍后不再補換。
第四十二條 屬于身材前提分歧格退軍的,須經駐軍病院(武警軍隊須經總隊病院或許地、市國民病院)檢討證實,經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元的衛生部分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元的司令機關批準;屬于政治前提分歧格需作退軍處置的,軍隊應該事前與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絡接觸查實,確屬分歧格的,經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元的捍衛部分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元的政治機關批有什麼出息的?不也一樣被裁員了。準。
第四十三條 軍隊對退回的新兵,應該包養做好思惟任務,辦好退軍手續,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包養公室。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對軍隊按規則退回的分歧格新兵應該予以接受,并告訴原征集的縣、市征兵辦公室領回,注銷其進伍手續,本地公安機關應該予以落戶;原是機關、集團、企業工作單元職工的,原單元應該準予停工、復職,原是高級黌舍先生的,原黌舍應該依照有關規則準予休學。
第九章 經費開支
第四十五條 國防部展開征兵任務所需經費,列進中心預算。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和兵役掛號任務所需經費,由包養留言板省、自治區、直轄市擔任開支,列進處所預算“兵役征集費”科目。
兵役征集費開支范圍和應用治理措施,由財務部、總顧問部制訂。
第四十六條 為武警軍隊征集新兵所需經費,依照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則履行。
第四十七條 新兵被服挑唆到縣、市所需的運輸所需支出,由軍區聯勤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后勤部門別擔任報銷。縣、市下發新兵被服所需的運輸費由兵役征集費開支。
第四十八條 征集的新兵,履行處所送兵或許自行報到的,從縣、市新兵集中點前去軍隊途中所需的車船費、伙食費、住宿費,由軍隊按規則報銷;軍隊派人接兵的,自軍隊接受之日起,所需所需支出由軍隊擔任包養網。
第四十九條 送兵職包養網推薦員同新兵一路前去軍隊途中所需的差盤纏和到軍隊后在打點新兵交代時代所需的住宿費,由軍隊按規則的尺度報銷;送兵職員在軍隊打點新兵交代時代的伙食補貼費和前往的差盤纏,由縣、市兵役征集包養網費開支。
第五十條 軍隊退回分歧格新兵的所需支出,在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打點退軍手續之前,由軍隊擔任;打點退軍手續之后,由國民當局征兵辦公室擔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機關、集團、企業工作單元謝絕完成征兵義務的,阻攔國民實行兵役任務的,或許有其他妨礙征兵任務行動的,按照兵役法和有關律例的規則予以處分。
有服兵役任務的國民謝絕、迴避兵役掛號和體魄檢討的,應征國民謝絕、迴避征集的,按照兵役法和有關律包養網例的規則予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國度任務職員或許軍隊職員在打點征兵任務時,應該嚴厲履行征兵號令,確保新兵東西的品質。對收納賄賂、徇情枉法、濫用權柄或許玩忽職守的,按照兵役法和有關律例的規則予以處分。
第五十三條 縣級國民當局按照兵役法和有關律例實行的處分,由縣級國民當局兵役機關詳細打點。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防部擔任說明。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主題詞:軍事 征兵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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